(三)富余排污权来源是企业间交易取得的,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低于有偿使用价格转让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优先对其回购;如申请排污权回购,按照剩余年限和现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
第四章 排污权回购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可到负责排污权回购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富余排污权回购申请表,并递交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及减排支撑材料等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排污权回购权限范围的,应当即使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相应权限的单位。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要求补齐或改正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