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洁。电源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或以天然气多 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鼓励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 清洁技术。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 50%以上,或天然气 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 70%以上。
(三)自治。微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 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 2 小时)。微电网与外部电 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 50%。
(四)友好。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 控性,可与并入电网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满 足用户用电质量要求,实现与并入电网的友好互动,用户的友好用 能。
第三条 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 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与个性化需求。结合城市、新型城镇及新农 村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 和消费新业态。
第四条 微电网源-网-荷一体化运营,具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微 电网项目在规划建设中应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鼓 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网项目;鼓 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 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电网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 投资运营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
第五条 微电网运营主体应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符 合产业政策要求,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 市场交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