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微电网运营主体负责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电力电 量交换,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担与外部电网交易电 量的输配电费用。相应的价格机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交易电量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 贴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 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 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 号),享有绿 色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微电 网所在地区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 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黑启动等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微 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应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 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微电网项目和配套并网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 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