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微电网发展应符合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国 家能源专项规划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微电网项目与配电网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为微电网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服务。
第八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推进“放管服”等有关工作。新 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 (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微电网承诺用 户、运营主体情况等,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微电网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并将符合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予以公示,享有微电网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 并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 网并网相关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并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微电网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微电网技术标准, 符合接入电网的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电网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 意见,制定公布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
第十三条 微电网并网前,应由运营主体按照电力体制改革以及 电力市场规则有关要求,与并入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 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调度管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