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
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2017—2019年,四川电网直供区各大工业用户存量电量均按其2016年实际结算的110千伏、220千伏直接交易电量确定;超过存量电量的,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自2017年10月1日起,现行执行平移法的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为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10月—12月,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电价地区直接交易用户可自行选择恢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三、关于目录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外,涉及本次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四川电网供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取消中小化肥、光彩工程、市政路灯、污水处理等优惠电价。尚未归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供区,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加权平均电价高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7年7月1日起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