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外,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的,按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执行;同步执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电网企业(含此前已与直供区同价的供电公司)要按照“即征即返”方式落实到位。现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优惠电价执行范围暂不调整。
对我委已疏导的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资金(涉及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现行有关规定在趸售电费中作相应扣减。
五、关于四川电网内部电量交换结算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内部不同核算单位(包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的电量交换属内部调剂关系,其结算标准自行确定,不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