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涉及电价调整的四川电网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应在到户电价水平不变的基础上,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别降低0.18分/千瓦时、0.21分/千瓦时。对非居民照明、非工业用电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相应降低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要及时向用户清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备注1明确“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相应用电类别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分别降低1.7分/千瓦时、2分/千瓦时。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备注4明确“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趸售目录电价表的备注4明确“汶川地震重灾区工商业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均降低0.1分/千瓦时。
有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提出当地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目录销售电价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衔接的方案,报我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