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与四川电网其他核算单位开展电能交易的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确定。
六、关于其他电价政策衔接
自2017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涉及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用电类别,丰枯峰谷电价(销售侧)统一按直供区政策执行;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暂维持现状。
自2017年9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功率因数调整、高可靠性供电收费、临时接电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工业企业阶梯电价统一按直供区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各地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暂维持现状,未出台政策的统一按直供区政策执行。
七、继续推进四川电网“同网同价”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照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表,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要求,加快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电价地区要加紧实施本市(州)内“同网同价”,尽快实现“一张目录销售电价表”市(州)内全覆盖,于2018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报我委批准后实施。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及其他低电价县(区),以及部分电压等级和用电类别价格低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力争用五年时间全面实现四川电网“同网同价”目标的要求,抓紧编制同价方案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