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截至申报日期,所申报充电桩的单桩累计充电量不得低于500千瓦时。
二、资金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详见附件1)的30%核定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