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
1.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