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充电桩正常运营且单桩累计充电量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1.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助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市财政将主要依据各市(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统一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不出台补贴政策或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省拨付的补助资金。
3.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或重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本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属地办理暂住登记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