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4.居民小区地面。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四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推动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停车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鼓励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实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