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牵头负责抓好城镇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内容;对城镇天然气供气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督促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应急储气设施。
3.地方各级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要做好天然气应急保供综合协调工作。
4.地方各级天然气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本省工作要求和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协同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应急保供工作。
5.各天然气销售企业、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承担保供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衔接落实迎峰度冬等重要时段的天然气资源并与上、下游签订供用气合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主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第1点中的责任分工,明确第2、3、4、5点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企业具体名单及其责任。请将落实情况及时抄告省发改委(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