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土地租赁
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各类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业)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1)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其租金的计算为:租金=地块评估总价÷评估年限×租赁年限(评估地块价格参照同级别工业用地)。
(3)租赁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租金。
(4)承租人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