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后,租赁合同解除。
(6)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也可根据承租人意愿申请协议出让。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未申请协议出让或虽申请协议出让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若承租人不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则依法拆除。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供地方式
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符合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1)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2)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3)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