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2.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3.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4.保障旅游厕所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停车场、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停车场、厕所产权关系。
5.规范乡村旅游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