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五、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殡葬用地管理意见
(一)民办学校用地意见
1.公益性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2.经营性的如果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以招拍挂出让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的如果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第九条)
3.协议出让确定底价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第五条)
4.民间投资的教育用地,要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核准是否为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民办医院用地意见
1.公益性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2.经营性的如果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以招拍挂出让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的如果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