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议出让确定底价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第五条)
4.如果协议出让的医疗用地满500张床位的以上的医疗机构在享受土地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其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水平。(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八项)
5.民间投资的医疗用地,要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核准是否为经营性项目用地。
(三)殡葬用地意见
1.公益性殡葬用地项目(火化场、殡仪馆、公墓、吊唁场所、骨灰堂等)划拨供地。
2.经营性的如果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以招拍挂出让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的如果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第九条)经营性公墓要在其墓园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销售对象为低收入、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人群,销售后墓位不得转让。
3.出让底价参照同级别工业用地确定,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不低于土地取得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4.民间投资的殡葬用地,要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核准是否为经营性项目用地。
六、地下空间使用管理意见
(一)地下空间用地实行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结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其地下空间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如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需要,由市政府指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