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1)大型公建(含商业、服务业、写字楼等)项目,在项目建设中建设的地下商业、地下综合体等服务设施、经营性停车场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40年,土地用途和地表建筑物统一。
(2)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和地下车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用途和地表建筑物统一,出让最高年限70年。
(3)各类管线所占用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政府划拨给市政管理部门。
2.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按以下标准收取
(1)地下一层,用途根据规划确定,按评估备案楼面地价三分之一收取。
(2)地下二层,用途根据规划确定,按地下一层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
(3)地下三层,用途根据规划确定,不收取。
3.单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1)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划局出具地下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局对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2)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规划局出具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国土局对其地下空间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如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需要,由市政府指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
(3)地下空间使用权,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