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审议审批。按照农商行审贷流程规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贷款交予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受理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贷款原则采用非循环模式,一次核定,一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与支付。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以下信息:
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已安装完毕;
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贷款行的生效保险单据;
3、借款人履约保证金足额及时到账;
4、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提供抵质押登记证明材料;
5、其他需确认事项。
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转入交易对象账户。资金支付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农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的贷后检查频率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政策变化情况;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发电情况,各项收入实现情况;
3、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4、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5、售后维护(运行维护)情况;
6、其它需检查内容。
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 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到柜台或经电子渠道办理还款手续。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行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对账户资金不足未能按时扣款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对逾期经催收仍不归还的,应采取扣划履约保证金和冻结补贴收入账户、查封设备等诉讼措施保全信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