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商行应根据当地实际光照、温度等情况测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入情况。
第三十条 农商行在核实借款人光伏发电收入时应扣除自发自用电量部分。
第三十一条 农商行应及时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及时采取相关风险处置措施。如遇国家补贴政策、光伏组件价格和发电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可随时停办该业务。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农商行应严格按照抵质押登记相关规定,做好抵质押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商行应及时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督促借款人及时开具领取售电收入及相关补贴的发票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农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审慎、严格选择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防止可能出现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收益下降,借款人集体违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 光伏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农商行,要暂停该项业务,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整顿和清收。在问题消除、不良贷款率降低到规定比例之内后方可重新办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光伏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对于违反规定办理光伏贷款的信贷人员,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附件: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银企合作协议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
3.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