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筹措
第八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安装标准为每户3KW--5KW。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要统筹整合扶贫开发基金、产业扶持基金、财政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解决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户用扶贫项目投资鼓励采用“政府+村委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共同投资建设。申请市扶贫开发基金不超过投入资金的70%、村贫困村产业扶贫基金不超过投入资金的20%、贫困户自筹10%(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解决)。
第十一条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自愿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按规定可申请国家扶贫小额贷款全额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项目主体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光伏扶贫项目需在自贡市光伏发电扶贫协调推进小组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承建企业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项目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
第十四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
(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