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并网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优质保障,并网业务全流程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配合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规划和设计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客户负责出资建设,因电源接入引起的公用电网建设和改造,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收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后,在20日内出具并网意见。
第八章项目运营维护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乡镇、村委会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日常维护监管、收益分配等工作,村委会建立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维护企业(承建企业)负责光伏电站建成投产至承诺维护期内的电站消缺、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电站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负责运维的企业承担。并与村委会签订光伏扶贫项目维护管理合同。
第九章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后,市级光伏发电扶贫协调推进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中标承建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单位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出具项目评估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承建企业限期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