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行为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的废水在线监控设备采样取水头及PH电极、流量计未固定,可上下移动。流量计下方放置有一块红色砖头和一块水泥块。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备箱后盖已被打开,且现场检查人员发现操作工李某有手持矿泉水瓶从机箱内拿出、取样管被拔出的情形,根据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工作原理,只要将设备箱后盖打开将正常的取样管放入其它液体,便采集该液体作为分析数据,无法采集正常外排水样,只要在流量计可以活动的情况下,如将流量计移除,便可造成流量计为零,无废水外排、采样探头无法取水样的现象。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苏某承认将砖头放置于流量计下方是其指使工人李某操作,李某也承认是其所为。
(二)废水超标排放。检查组随行的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废水外排口的外排废水超过排放标准。
三、处理情况
因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该公司已涉嫌环境犯罪,现已将该案件相关符合移送条件的材料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