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行为
(一)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本案中,企业在自动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石灰中和气体,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降低,以达到伪造废气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可以认定其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二)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诸暨市环境监测站对拆除违法设施后企业排放口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该企业实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2.7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78mg/m3,与在线监测数据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同时有现场笔录、调查笔录和相关的照片资料作为证明,可以认定该企业事实上实施了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
三、处理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4月12日,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将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动力部长、设备维修主管、机修工等5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启示
近年来,排污企业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规避监管,偷排超标污染物,作弊手法不断翻新,环保部门监管难度日益提升。为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全力打击各类规避在线监控监测行为,有效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