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内项目以此次调整计划为准,调整计划内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电价补贴政策。
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利于国家电价补助申请,项目业主需按照2016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的名称和规模,对原项目进行备案调整。
三、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调整计划内项目,2017年6月30日之前并网部分,按照企业竞争承诺电价执行;2017年6月30日后并网部分,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光伏电价政策执行。并网时间以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为准。
四、此次调整计划内新增项目,2017年6月30日之前并网部分,上网电价按照0.85元/度执行;2017年6月30日后并网部分,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光伏电价政策执行。并网时间以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为准。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需督促和帮助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建设,特别要加强项目农业(林业)种植、渔业养殖等复合功能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业主配备相关人力物力,切实实现项目多能互补功能。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企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及时并网投运。
六、2016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按照发改能源〔2016〕1163号、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