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意愿进入名录管理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国家或广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四)本地实验场所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证明其专业技能的相关材料;
(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承诺书;
(九)属企业机构的,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单位地址、资质认定项目等发生变化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收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3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资料查阅、监测能力的核实,并公布结果。审核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场所及实验室条件、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审核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名录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