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发电量补贴金额。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第九条 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贴时间范围为2016-2021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光伏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补贴资金安排计划,于市发展改革委网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对补贴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一、项目范围
支持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