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8月29日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用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