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6月27日讯,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22条。内容涵盖了总则、富余排污权的核定、排污权回购规定、排污权回购程序、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等,7月3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回购行为,提高排污权市场效益,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